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国Ⅰ排放标准汽油小汽车更新指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17-08-30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提升大气环境质量的工作部署,加快淘汰老旧小汽车,根据《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2017—2020年)》(深府〔2017〕1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7〕163号)规定,现就本市登记的国Ⅰ排放标准汽油小汽车更新指标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8年12月31日起,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转移迁出、变更迁出的国Ⅰ排放标准汽油小汽车,车辆所有人不能就相应车辆取得更新指标。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2018年12月30日前(含当日)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转移迁出、变更迁出: (一)我市公安交警部门记录的完成相应业务的时间为2018年12月30日前(含当日); (二)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受理车辆所有人申请,并在2018年12月30日前(含当日)出具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且我市公安交警部门记录的该次机动车登记业务完成时间为2019年3月30日前(含当日)。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车辆所有人可以依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就相应车辆申请更新指标。 三、因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或者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国Ⅰ排放标准汽油小汽车,车辆所有人未能在2018年12月30日前(含当日)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转移迁出、变更迁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依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就相应车辆申请更新指标: (一)被查封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时间在2018年12月30日前(含当日); (二)车辆所有人在2019年1月31日前(含当日),已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深圳市小汽车调控中心报备车辆被查封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三)在解除查封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次日起两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转移迁出、变更迁出。 四、2018年12月31日后(含当日),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小汽车所有权因本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发生转移的,原车辆所有人不得就该车申请更新指标。竞拍成功后,买受人需在深圳市办理车辆登记的,应当提供有效的小汽车指标。买受人对该车辆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转移迁出、变更迁出后,不能就相应车辆取得更新指标。 五、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小汽车被盗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可以依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就相应车辆申请其它指标: (一)2018年12月30日前(含当日)已在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系统登记的; (二)2018年12月31日后(含当日)在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系统登记,但车辆所有人已于2018年12月30日前(含当日)报案,且车辆所有人在2019年1月31日前(含当日),已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深圳市小汽车调控中心报备车辆被盗抢情况的。 符合前款(一)或(二)项规定,车辆所有人尚未申请其它指标而车辆被公安部门追回返还的,车辆所有人在收到车辆的次日起(含当日)两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转移迁出、变更迁出后,车辆所有人可以依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就相应车辆申请更新指标。 不符合第一款规定的,车辆所有人不能就相应车辆申请其它指标。 六、本通告所称小汽车是指依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15〕1号)规定纳入调控管理的机动车。 七、国Ⅰ排放标准车辆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认定,具体车辆信息以其公布的数据为准。 特此通告。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