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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18-03-06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晰单位及企业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调拨等需要申领其他类指标的核发业务,我中心于2018年1月12日发布了《资产重组及调拨等其他类指标申领业务办理须知》。2018年1月18日,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重新发布了《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18〕1号),新发布的细则没有增加新的要求,没有改变以前的规定,只是部分条款顺序有所变化。其中,有关“办理资产重组及调拨等其他类指标申领”的规定,由原第三十九条调整为第四十三条。

《资产重组及调拨等其他类指标申领业务办理须知》部分内容随《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18〕1号)生效后同步变更,即其中“依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相应变更为“依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资产重组及调拨等其他类指标申领业务办理须知》中提示的有关“办理资产重组及调拨等其他类指标”的工作流程与要求不变。

特此通告。


深圳市小汽车指标调控管理中心

201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