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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19-01-1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7日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实现小汽车数量有序增长,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小汽车实行增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小汽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小汽车指标。

  第三条  小汽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通过摇号、竞价方式配置或按规定直接申请取得,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按规定申领取得。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小汽车增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

  市小汽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内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8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无额度限制。

  增量指标配置分类、额度、比例、方式的确定与调整,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人居环境、公安交警等部门,根据道路承载能力、大气环境保护需要等情况制订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取得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的条件、情形,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购买小汽车后,应当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缴纳车辆购置税,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单位或个人办理转移、变更等登记业务的,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有关材料。

  第八条  小汽车指标不得转让,有效期为6个月。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2014年12月29日印发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2日印发的《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深府〔20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