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小汽车增量指标即将到期的温馨提示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15-08-11
根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 我市2015年第1期增量指标所产生的各类小汽车增量指标即将于2015年9月9日以及14日到期,根据系统统计,截止目前,仍有1405个尚未使用。 小汽车调控中心温馨提示:请参与我市2015年第1期摇号或竞价,并获得小汽车增量指标的申请人,务必在增量指标有效期内使用,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 深圳市小汽车指标调控管理中心 2015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