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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使用存量二手车指标的提示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16-03-24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已经相关部门登记并取得公证证明的2014年12月29日18时之前的存量二手小汽车,应当自取得公证证明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取得指标证明文件;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指标。已取得指标证明文件的,应当自取得指标证明文件之日起1年内完成转移登记;逾期未完成转移登记的,该指标证明文件失效。

现部分存量二手车指标将于2016年3月24日后陆续到达最后使用期限,请仍持有有效存量二手车指标证明文件的二手车经营企业,尽快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车辆转移过户。

特此提示!

 

 

深圳市小汽车指标调控管理中心

2016年3月24日